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度教职工医药费报销的通知

日期:2024-02-25 09:47   来源:​医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体教职工:

为有序做好2023年教职工医疗费报销工作,学校计划于3月4日——3月8日启动办理报销工作,报销比例等具体内容请参见《教职工医疗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商职院字〔2023〕24号)文件。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所需材料

1.门诊就医费用(超过3000元部分)

请提供2023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有发票。因病情需要,在规定的就诊医院没有相应药品时,另需提供医院门诊病历、外购药处方。

2.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请提供2023年度医疗发票原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单(治疗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或医保中心的报销分割单,系重大疾病的需附诊断证明。

3.女教工生产费用

报销人需提供发票原件(如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或经校医院审核签章)、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4.其他特殊情况医疗费用

具体请与经办人联系,根据文件确定所需材料。

二、办理时间、地点


医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