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21-0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正式学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入学。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审查。学校在报到时依据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信息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入学资格保留。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与期限:

(一)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由本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发给《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医治。

(二)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可以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依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期注册。学校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对在校生进行学期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可凭学生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原则上应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予以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校内绿色通道,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资助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奖、贷、助、勤、补、免”等方面提供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及学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课程考核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包括卷面考试、调研(设计)报告、撰写论文、情景面(口)试、技能测试、作品展示、个人(汇报)表演等方式。对于省考代校考相关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依照《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省考代校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依照《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依照《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体育与健康>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升级。学生修完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第三次出现“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情况,准予升级。学校原则上不对学生做跳级、留级、降级处理。

第十八条  学业成绩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三部分组成,占比原则上为40%、20%、40%,考查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占比原则上为60%、40%。具体成绩评定由教师依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和《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省考代校考成绩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记载。成绩记载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具体记载办法依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缓考、补考与重修。学生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每学期成绩考核不及格课程,在下学期期初统一安排补考;凡擅自缺考者视为旷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补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毕业补考机会。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申请重修:

(一)补考、缓考不及格者;

(二)旷考、考试作弊者;

(三)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

学生重修流程及有关管理办法见《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分预警。实施学分制成绩预警机制,对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状态给予及时有效的控制。当学生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时,给予“成绩警示”;第二次出现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时,给予“退学警示”;第三次出现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时,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课程选修。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网络公共选修课,合格者由学校将成绩记录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依照《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因退役、创业等某种原因(提供相关证明),转专业更有利个人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与转入的专业所修课程相同,其成绩可直接记入转入专业的学籍中;成绩不合格者,参加转入专业的学期同步补考。对于转入新专业后,以前所学专业课程与新专业课程不一致的,由教务处有偿提供教材,以学生自学为主,当学期结束时,由教务处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具体转学程序见《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十二条  转学要坚持学生转学理由正当,转出、转入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学校教务处负责核实和确认学生本人招生录取入学资格和学籍变动情况,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转学材料,及时予以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不超过基本学制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期限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三次。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单位,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已考核课程成绩、已取得学分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创业,休学期限可延长至4年,不受最长修业年限限制。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离校:

(一)学生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休学申请,并说明理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离校。

(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辅导员提交有关材料,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离校。

(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报分管校领导同意,送教务处备案后离校。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期间,学校与学生所在的部队保持联系,关注学生发展动态。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在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申请相关材料(因病休学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报送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予以复学。

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下一级原专业学习。如该专业下一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达到“退学警示”后仍出现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的60%的;

(二)除休学创业、服兵役等特殊情况外,超过基本学制三年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其他应予退学情形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六年(含休学);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三年制可缩短至两年半,并按照国家规定时间颁发毕业证。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其他学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毕业所需的最低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标准者),又不愿意延长学习时间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离校后的三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考试,达到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修满一学年以上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一学年以内者,可以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并提供法定效力的相应佐证材料,学校依据安徽省公安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协助核查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有权依法采取或者协助公安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6S”宿舍管理创建活动,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纪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的负责人、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校依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安徽省教育厅根据审查结论,认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认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学校予以撤销;认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认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给予纠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