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添加日期:2025-09-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评定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为三档,分档标准为一档2500元,二档3500元,三档5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参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与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每年9月,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规定,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二级学院。
3.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和指标确定等额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班级的公示时间、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学院3个工作日中。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一般在每年10月完成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时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评审通知确定。
5.退役士兵学生在办理退役复学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退役证原件供查验,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助学金并取消资助资格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原《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商职院字〔2024〕95号)同时废止。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授权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