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11-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既是学院对学生实施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学生第一课堂的延伸,也是学生在校期间休息的场所,建设文明、和谐的宿舍是学院和广大学生的共同目标和责任。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的目标:整洁、健康、文明、美观、安全。通过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以提高学生的整体文明素质、优化育人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是对我院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内容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生处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机构。代表学院对物业公司(乙方)行使宿舍管理的甲方职责,同时对宿舍区的学生宿舍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处作为甲方代表,承担以下职责:
1. 代表学院行使甲方职责,切实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权益。
2. 根据学生处确定的工作目标,向乙方下达各项工作计划和任务,并检查落实,保证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
3. 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 根据学院确定的年度学生宿舍管理经费预算,按月拨款的方式,按时向物业公司拨付经费;检查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学院支付有关费用的依据。
5. 审核乙方提出的设备购置,立项维修计划,并提交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确保宿舍的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6. 制定实施新生住宿方案和住宿调整方案,合理调配住宿资源。
7. 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系部,积极推进文明宿舍和标准化宿舍建设,营造优良舍风,推进管理与服务育人。
8.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系部,督促乙方和住宿学生,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宿舍安全。
9.负责对乙方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对乙方全年工作的评价。
10.学院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院投资建设的以及按协议移交学生处的学生公寓楼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对于其所负责的学生公寓楼,乙方承担以下职责:
1. 按照有关协议,履行乙方职责,积极配合甲方,按照学院提出的学生公寓管理目标和相关规定,保证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
2. 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的各项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
3. 负责学生公寓固定资产和设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工作,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和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及时;设施设备购置及更新须报告甲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 配合学院开展文明宿舍和标准化宿舍创建,抓员工队伍、抓管理服务,强化责任制和服务意识,做到管理与服务育人。
5. 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防火、防盗、防事故,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6. 不得擅自征购公寓床上用品、生活用品及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包括押金)。
7. 配合甲方,落实学生住宿方案,协调学生处各系部做好新生入校住宿安排及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8. 接受甲方的各项指导、检查、监督、考核,高效、优质地完成所辖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9. 积极完成甲方代表学院下达的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  建立学生自我管理系统。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由学生处考核,成立相应的学生楼层自我管理小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退)宿、公物管理
第八条  新生入校缴费后,宿管中心凭收费单据按照“各系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以系、班级为单位统一安排学生住宿。
第九条 学生住宿房源由宿管中心按学院意见统一安排,未经宿管中心允许不得擅自调换房间
第十条 任何学生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在外住宿。特殊情况(学生患疾病)确需在外住宿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提出申请
2.在外住宿的理由及相关证明
3.辅导员初审意见、系部意见
4.家长到校与学院签定责任书,并告知租住地点和联系方式
5.学生处批准
第十一条 宿舍钥匙由宿管中心统一配制、发放,每人一把,不得随意转让或外借,毕业时交还。个人使用的钥匙如果丢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配制本室钥匙后到宿舍管理员处备案,严禁私自配制他室钥匙。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区实行定时供电和熄灯制度,每周日、一、二、三、四晚自习时间教学区和宿舍区间隔送电,周五、六、节假日时双送电,复习迎考阶段按学院规定调整送电时间。
第十三条 各宿舍有损坏的公共财产,要及时报修,属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宿舍内配备的物品(灯具、门窗、壁柜、书架、桌子、床等)要整齐、到位,人、物、卡相符,各种物品要妥善使用保管,如有损坏,及时报修,毕业时进行验收。宿舍内配备的物品专供学生使用,一律不外借。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需重新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住宿;毕业生、退学学生、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继续在学校住宿。
第十六条 毕业生退宿
1.毕业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有特殊情况需滞留者,应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注:公物损坏价格按照学院院字『2005』21号关于〈学生公寓维修管理制度〉文件之规定。
2.毕业生离校时,由各宿舍楼生活辅导员按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施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若无丢失、损坏现象,由宿舍楼生活辅导员在离校清单上签字,然后到物业公司盖章,手续办完后方可离校。
3.如有丢失、损坏现象,要按丢失数量,损坏程度收取赔偿费和维修费,由责任者赔偿或由同室人员集体赔偿,先离校学生的物品查验后即由后离校学生负责保管;若有意损坏者,按学院有关条例处理。
4.毕业生离校时要保持所有宿舍设施的完好,保持室内的整洁。
第十七条 其他退宿
1.凡转学、退学、开除等需持学生处签发的离校清单后,到宿舍管理中心登记。若无丢失,损坏公物或拖欠有关费用,生活辅导员在离校清单上签字后,再到宿舍管理中心盖章,手续办完后方可离校。
2.休学退宿由生活辅导员开具物品的验收清单。
3.转专业者,不办理退宿手续,凭有关证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变更宿舍,并作变更登记。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院关于水电管理的规定,节约用水用电,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室内照明设备由寝室长和住宿者共同保管,出现故障及时报修,电器具自然损坏以旧换新,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内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壶、电热杯和热的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一条  不得拆卸、拨弄、损坏配电供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做到用后关水,人走灯灭。宿舍生活辅导员要巡回检查用电用水情况,保证正常供水供电。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的清洁卫生是保证广大同学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部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学生在宿舍区和室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杂物,不得随地乱倒剩饭剩菜,乱泼污水。严禁涂沫刻画,严禁用水冲洗地面。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和室内打球、杂耍,由此而造成的损坏公物、污染墙壁要加倍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走廊洗漱,墙壁上不准涂写张贴广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每天进行检查,作为评比卫生优胜寝室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部卫生管理
学生宿舍内部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具体要求:
1.地面卫生,无垃圾、无痰迹,无纸屑、无死角;
2.门窗玻璃擦拭干净;
3.墙壁无蜘蛛网、无张帖、无钉挂衣物现象;
4.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被子叠放在靠门、窗一侧,枕头放在被子对面);
5.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6.楼道及宿舍门口严禁堆放垃圾,清扫垃圾要倒在垃圾通道或垃圾桶内。
第六章 学生宿舍内务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院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宿舍统一检查,在统一时间内各宿舍应有人在场,以便检查。
第三十一条
1.生活辅导员每日检查一次内务,以百分制登记成绩,每周测算出该宿舍的周平均成绩,月末将周平均成绩进行总评,作为卫生优胜宿舍的评比成绩。 对每月获得卫生优胜的宿舍,学院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每月评为不合格的宿舍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每月都获得卫生优胜的宿舍,可参与文明宿舍的评选。
3.宿舍卫生及文明状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评比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辅导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防非法活动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向生活辅导员或保卫处报告,并积极协助学院做好事故处理工作或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案件。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以及现金、银行存折、校园卡等。
第三十五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养成随时关门、锁门的好习惯,不准将房门钥匙私自转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热的快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禁止随便动用宿舍楼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
第三十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管制刀具进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区内燃放鞭炮、烟花,燃烧废纸、杂物等。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宿舍进行安全大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检验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一条 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发现赌博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不得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留宿必须由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到生活辅导员处进行登记,方可留宿。严禁留宿异性。
第四十四条 外人进入学生宿舍,须出示有关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离开。禁止不明身份的人(特别是推销人员)进入宿舍。
第四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区大声喧哗及大声播放音响、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四十八条 女生宿舍实行封闭管理,男生宿舍实行半封闭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注:学生在学生宿舍区的违纪情况,以及学生宿舍卫生状况与学生品行评比、三好学生评选、奖学金评定、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等直接挂钩,同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评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