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监督成效持续显现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一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添加日期:2019-11-19
编者按: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为进一步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高日常监督质效,本报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从即日起陆续刊发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制图 张舒谊)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成绩单”。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24.9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85.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8.4%;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29.8万人次,占23.9%;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4.8万人次,占3.8%;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4.8万人次,占3.9%。
在去年各项数据指标“高位运行”的基础上,今年前三季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人次、运用第一种形态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人次等指标同比依然持续增长,增幅分别达9.6%、17.1%、33.3%。这些数据的变化,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生动体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吸收近几年党的纪律建设和纪检体制改革的新成果,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要求,不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对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的党员干部严肃惩处。
2018年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共处理173.7万人次。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10.4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6%;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49.5万人次,占28.5%;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5.5万人次,占3.2%。
这一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立案、处分等各项数据均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与2017年相比,2018年全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总人次,以及运用第一、二、三、四种形态人次均呈明显增长态势,增幅分别达32.0%、40.5%、20.1%、17.1%、14.6%。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兼具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载体,是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
数据最有说服力。从“四种形态”结构来看,今年1至9月,运用第一、二种形态人次数量所占比例为92.3%,运用第三、四种形态人次数量所占比例为7.7%;运用第一种形态人次数量持续增长,所占比例从2017年的59.7%,到2018年的63.6%,再到今年前三个季度的68.4%,“红脸出汗”已渐成常态,实现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体现了严管厚爱,充分印证党中央关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英明正确的。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在实现监督全面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职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填补从好党员到“阶下囚”、从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两个方面监督的空白,解决党员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人管、职务违法无人问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深化标本兼治,既惩处极少数违纪违法者,更注重在履行监督职责中体现严管厚爱,教育帮助绝大多数同志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结构的变化,特别是运用第一种形态人次数量和占比持续增长,体现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职能职责,不断做实做细监督这一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各级纪委监委不断提高监督能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严起来、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同时,强化政治担当,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今年前三季度,运用第四种形态人次同比保持持续增长,反映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惩治腐败作为有效监督的强大后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底线常在、“后墙”坚固。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看到“四种形态”数据背后减存量、遏增量效果明显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稳中求进、标本兼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记者 王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