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文化

传承中华传统价值观之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添加日期:2018-06-22

     古人将修身正己作为齐家、平天下的前提,也为我们阐明了做官先做人、做人先修身的道理。

     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灿烂的文明成果,形成了代表中国精神的传统价值观。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是根植于社会存在和物质实践的观念形态。我们应当从人们的社会实践层面去理解它的内涵和旨趣,应当从所依赖的社会网络机制来理解它的生成逻辑。“家国同构”、“修齐治平”、“礼法相济”作为三个典型的社会生成机制,在当下对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家国同构”的秩序网络和教化机制

     现代“家庭”在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中依然发挥着“系好人生第一粒纽扣”的关键作用

“家”与“国”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语境中有着特殊的涵义。“家”是人生永远离不开的场所,是在血缘纽带基础上的“亲亲”组织,表征的是血缘性的自组织秩序;“国”则是基于“家”的血缘关系延展和扩充后形成的新集体——泛家族组织,表征的是宗法性的群体性秩序。二者之间的定域并不是严格而清晰的。传统意义上的“国”,不是个人之间或家庭之间契约性的共同体,而是以“忠”与“孝”的经纬脉络形成父子之间、君臣之间同构化的秩序网络。

     “家国同构”的秩序网络决定着家国秩序的基本法则。在家庭结构中,“孝”作为子女对家长的绝对服从和义务,体现着家庭内部秩序的治理法则;在国家结构中,“忠”作为臣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和义务,体现着国家秩序的治理法则。在家为“孝”,在国为“忠”,家国同构,忠孝贯通合一,所谓“忠孝”。这种以忠孝为中轴的伦理法则在“家国同构”的网络秩序中由己推人、由近及远次第展开,形成了集政治、伦理、道德为一体的伦理体系。这种独特的网络结构具有一种自然化成的教化作用。

     现代国家中,家庭是相对独立的社会单元。原来宗族意义上的“家庭”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分化日益“原子化”。内含于“家国同构”网络秩序中的家训、家风等家庭教化日渐式微。与此相伴的是人们思想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给当代中国主流价值观形成了一定的挑战。我们今天应在 “家国一体”的传统思维中,树立公私边界和权利意识,明确职业定位和权责边界。当今所说的“家国情怀”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三者相统一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现代“家庭”依然是每一个人成长的摇篮和情感依托的港湾,在其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养成中依然发挥着“系好人生第一粒纽扣”的关键作用。不管时代如何发展,家庭对于个人意义不会缩减,只能增强。一个在良好家庭氛围和风气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往往具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有益于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过程中收获着自己的人生幸福。

     “修齐治平”的政治本位和治政机制

     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树立服务人民的权力观,自觉克服“官本位”和“当官发财”观念

在“三纲八目”中,“格”、“致”、“诚”、“正”是“修身”的主要环节。作为一种内心的道德修养功夫,是内圣的核心机制和明德的内生机制。齐家通过修身明德,达成“亲亲以睦”(《诗·小雅·伐木序》)。治国是齐家的社会化扩展。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必须修身而内圣,成己成人,施行仁德,使得天下人讲信修睦、和谐共处。修齐治平以“修身”为中心,由己及人,由近及远,逐步实现家齐、国治、平天下的理想境界,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以德立人、以德治国的治政精神。修齐治平的核心指向是平治天下,明德和至善的核心体现是兼济天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以“尚贤”策略代之“任人唯亲”,通过一系列选贤任能的制度将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出来。“尊贤使能”是实现治国平天下的必要条件。

     孔子倡导“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述而》)。“文”者,即主要指历史文化典籍;“行”者,即将所学道德理论用于实践;“忠”即忠诚可靠;“信”即诚实守信。学文是修身立才的过程,行、忠、信则是修身立德的内容。立才不是单纯的学习理论,而是“知行合一”的综合能力。这些才能的培养,不仅需要先天的禀赋,更需要格物致知的社会化实践,通过“知行合一”实现“修齐治平”的人生价值。

传统中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政治上层建筑创造了农业文明时代的杰出成就。在行政权力支配社会的制度框架下形成了“官本位”和“学而优则仕”的文化传统。传统中国修身文化可以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借鉴,但需要再扬弃。在社会主义制度语境下,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用于人民。公职人员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的是权为民所赋、民所用的政道逻辑。追求权力的个人诉求历史性地转变为服务人民的公共担当,严以修身的自律意识重在确保严以用权的施政能力。公职人员作为现代社会职业分工的一部分,是人民和国家委托权力的具体施行者。作为党政干部的政治抱负,不是当大官、挣大钱,而是做实事、造福祉。在构建优良政治生态的过程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树立服务人民的权力观,自觉克服“官本位”思想和“当官发财”理念,始终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宝贵资源,在服务国家和人民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礼法相济”的治理传统和社会法则

     在当下,通过优良公共秩序来培育核心价值观,需要纪律、法律、道德的协同作用,三者是社会主义培育核心价值观的观念边界和行为尺度

     传统中国“大一统”秩序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赖于“礼法相济”的治政策略实现的。“礼”可以理解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礼仪制度,旨在明确每个层级的人都有自己的职责与权限。“礼”还可以理解为一种神圣性的规范和仪式,是涵养人们高尚、合理、文明生活方式的伦理法则。作为一种建构人类共同体的秩序法则,代表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性进步。从治理的功能来看,“礼”是维系国家秩序的伦理法则,作为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配置的治理模式。同时也是人安身立命的成人法则,作为自我社会化和能够“立”起来的根据,是涵养君子之品格的修身法则。可以说,“礼”作为一种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不仅贯彻着治国理政的组织法则,而且蕴含着“家国一理”的组织秩序,贯彻着“修齐治平”的成人法则。“礼”作为普遍意义的伦理法则,旨在从个体内在的应然层面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指向,事前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当“德行”这一全天候可以作用的手段失效后,作为惩罚手段的法律成为最后一道防线应运而生,所谓“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新唐书·刑法志》)。“礼法相济”由此构成惩恶扬善的整体策略。一是律法之法以“礼”为纲纪。“礼”作为法的总纲和指导原则,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具体实践,都要以“礼”为根本依据和最高法则,从而防止“刑”的滥用。二是礼刑分治,各得其所。如果说“礼治”侧重于内在应然的“事前”规定,那么“刑治”则是“事后”实然的惩罚规定。礼具有教化功能,可以通过主体的德性自觉来防患未然;刑法具有规训功能,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惩处。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礼治的教化目的和法制的惩戒功用。

     作为价值观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关系范畴,良好的制度规范是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基础。礼与法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尽管在内涵逻辑上存在着本质不同,但可以作为当代中国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客观之“法”中含有人的主观因素,良法要由懂法之人来制定,并通过守法之人来践行。无论是传统中国的礼治,还是现代西方的法治,都是对权力及其运行的不同维度的规制。在当下,通过优良公共秩序来培育核心价值观,需要纪律、法律、道德的协同作用。纪律是红线,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法律是底线,是调节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道德是主线,是构成人们遵纪守法的文化心理基础。这三者由外而内构成一个同心圆结构的“三线”法则,是在优良公共生活中培育核心价值观的观念边界和行为尺度。

总之,价值观的形成和变迁是一个漫长的社会实践过程。从中华传统价值观的生成结构中所获得的方法借鉴,终究需要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实践中落地生根。

(作者刘占虎系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