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添加日期:2020-06-12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1.对审计组移交的卷宗逐卷检查和验收,检查其有关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补充完善。

2.对移交学校档案室前的审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审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3.每年6月底前做好审计档案移交清单,向学校档案室移交上一年度审计档案。

4.办理其他单位或部门调(借)阅审计档案手续。

5.会同学校档案室办理到期档案销毁手续。

第六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结论类文件材料:主管校领导对该审计项目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2.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3.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校领导的指令性文件或审计决定、相关职能部门的审计委托书、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4.备查类文件材料: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档案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为序排列。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1.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档案,档案盒外侧统一打印为:CS-年度-项目编号,审计项目名称。

2.基本建设审计档案,档案盒外侧统一打印为:JS-年度-项目编号,审计项目名称。

3.维修工程审计档案,档案盒外侧统一打印为:WS-年度-项目编号,审计项目名称。

4.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档案盒外侧统一打印为:ZS-年度-项目编号,审计项目名称。

5.专项审计档案,档案盒外侧统一打印为:XS-年度-项目编号,审计项目名称。

6.一般文件档案,档案盒外侧统一打印为:WS-年度-序号,文件名称。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 年。

1.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2.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档案、工程概算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工程审计档案、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档案等。

3.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除前两类外,其他审计档案保管 10 年。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填写《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档案利用审批单》(见附件),并经内部审计机构和学校档案室负责人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学校档案室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内部审计机构、学校档案室负责人共同签字,报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学校档案室各派一人共同在指定地点监销。

第十三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