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规

安徽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约谈办法(试行)

来源: 添加日期:2022-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增强整改刚性约束,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约见有关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其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同志(以下简称约谈对象),指出存在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审计整改约谈(以下简称约谈)行为。

第三条  约谈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约谈准备

 

    第四条  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

拟约谈对象为省管领导干部的,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提出约谈建议,报省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后实施。其他约谈对象,经省审计厅党组研究或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为确保约谈客观公正、精准有效,提出约谈建议前,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督查、专项调研等方式,对约谈事项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条  经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整改工作满意度测评结果较差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五)未及时按整改要求推动主管领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根据批准的约谈建议和约谈事项核实情况,拟定约谈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约谈实施

    第八条  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及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约谈通知书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提供资料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存在应当进行约谈情形的,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可采取如下约谈方式。

(一)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相关内设部门和所属单位负责同志或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二)省审计厅承担审计业务处室的分管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

(三)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对于重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经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后仍存在应当约谈情形的,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应及时向省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分管省领导约谈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建议。

第十条  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个别约谈、集中约谈和联合约谈方式。对同类问题需要同时约谈多个责任主体的,可以实施集中约谈。多个部门对同一责任主体进行约谈的,可以实施联合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说明约谈依据和事由,通报整改情况,指出存在问题。

(二)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释,提出下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

(三)会议主持人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拟定约谈纪要,纪要应当客观、完整、精炼。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约谈事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涉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可邀请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重要整改事项的约谈,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第十三条  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在约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约谈情况及约谈后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约谈对象述责述廉的内容。

第十四条  约谈省管领导干部的,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情况报送省委审计委员会,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

第十五条  参加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约谈情况。约谈事项涉密的,记录资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外,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对外公布约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省审计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跟踪检查约谈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做好约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