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销教职工医药费的通告

来源:财务处 医改办 添加日期:2019-04-26

各部门: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将于2019年5月6日—5月10日进行。需要报销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请在此期间的每天上午9:30至11:30到校医院递交报销凭证,现场审核后签字确认。


  一、报销人所需凭证

  报销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发票原件(生产住院需提供发票复印件)或医保中心的报销分割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系重、特大疾病的需附诊断证明。药房发票只有在用本人医保卡结算的前提下,明确是用现金支付且有指定医院外购处方的方可报销。

  二、女教工生育费用的报销

  在医保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学院“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标准执行;住院费用扣除市医保办生育补贴补助后的部分,按学院“住院及慢性病医疗补助”的标准执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要报销:

   1、普通门诊不符合医保支付的费用(癌症、器官移植等除外);

   2、未持医保卡就医的费用;

   3、未在学院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又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费用;

   4、在外地住院治疗,但未在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

   5、仅用医保卡消费,未发生现金交易;

   6、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及2019年3月3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