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认定的通知
内容来源:  添加时间:2018-01-04

各系、2016级(包括同级五年制)全体同学:

   依据《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商职院字〔2017〕16号)(以下简称“文件”)精神,现就2016-2017学年度社会责任教育学分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2016年新入学的在籍学生均应获取一定的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三年制学生3学分,二年制学生2学分24个学时计1个学分)方可毕业本年度只统计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2017年3月-9月)的社会责任学时情况,每名同学完成12个学时即可,考虑首次统计社会责任学时,未达到要求的同学必须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补充完成。具体学时及学分计算规则见文件相应规定

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类型

1.社区服务。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2.挂职锻炼利用假期到企事业单位挂职,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3.专业服务。利用专业知识与能力,开展各种社会服务活动;

4.公益劳动。在学校组织下,无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5.文艺体育。大学生利用自身特长,为各类群体提供文艺体育方面的演出活动;

6.慈善活动。为帮助他人、改善社会弱势社群的困难生活,组织发起金钱捐助、物质捐助、慈善表演等活动;

7.志愿服务。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服务;

8.公益活动。向社会捐赠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参加义务植树,义务大扫除,无偿献血,捐款捐物,爱心助学,关爱失独等活动;

9.其他。学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办公室组织或认定的其他各类社会责任教育活动。

)社会责任活动学时计算规则

1.学生参加活动时间一天按 8 学时计算;

2.参加活动时间不足一天,按参与活动实际时间计算学时(每小时算 1 学时);

3.无偿献血每次计 8 学时;

4.个人参加社会责任活动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则分别计 12、6、3 和 2 学时(若 2 人及以上集体参与,则成员每人分别计 6、3、1.5 和 1 学时);

5.个人参加社会责任活动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表彰,则分别计 24、12、6 和 4 学时(若 2 人及以上集体受到表彰,则成员每人分别计 12、6、3 和 2 学时);

6.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和系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学时计算标准。

认定流程及时间

1.个人申报与班级初审由学生本人根据上学年参与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活动情况,如实填写《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记录卡(个人)(附件1,以下简称“记录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班级由辅导员牵头成立社会责任教育培养统计小组5-7人)记录卡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以班级为单位填写《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汇总表班级(附件2,以下简称“班级汇总表”),于2018年1月11日前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系党总支牵头,系教学部门密切配合

3.系审查系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所报材料复核认定填写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汇总表系部(附件3,以下简称系部汇总表”)在系部公示三天后,2018年1月17日前以系部为单位报送相关材料至学校社会责任教育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具体需要报送材料清单:(1)各班级汇总表和个人记录卡纸质档(包括个人佐证材料),其中班级汇总表中记录和个人记录卡均需按照学号顺序排列,个人记录卡纸质档需学生本人签名,班级汇总表需要辅导员签名;(2)系部汇总表电子档和纸质档。

人:卢

联系电话:0553-5972959

4.材料复审。2018年1月25日前学校社会责任教育办公室对将各系提交的汇总表进行复审并于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进行公示一周。

5.学分录入。教务处将根据公示后的最终学分认定结果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计入学生学籍表

、相关要求

1.实事求是。学生、各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申报和审核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一旦发现有人弄虚作假将按照学校关于考试舞弊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做好宣传。各系和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办公室要做好文件解读创造条件方便学生申请学分认定

3.学校社会责任教育办公室审核后,相关纸质材料返还系部,相关材料各系部予以留存,以备后续检查使用。

4.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记录卡(个人)

2. 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汇总表班级

3. 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汇总表系部

             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认定附件.zip



 团委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月4